庆阳市博物馆收藏有一张中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陕甘宁边区的《土地所有权证》(图一),编号为土地所有权证曲字第贰柒拾玖号。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是马锡五在担任曲子县县长时颁发给曲子县曲子区第三乡第三村罗家嘴庄胡进贵的,大小为22厘米×18厘米,上面盖有陕甘宁边区曲子县政府印章和曲子县县长马锡五的签名,上面载明的内容有土地种类、坐落、面积、四至界限,每年平均收获量或收益、土地等级、定着物情形、所有权来历,所有人的姓名、成份、籍贯等。此份《土地所有权证》系胡进贵所有,从所有权来历知道他的土地是祖传的。面积是三十垧,在背面条例的第九条中有说明文字(面积单位,得以各地习惯名称为标准,但计算费时,仍以每一习惯单位等于一垧)。从第九条例中我们还知道农地面积二十一垧以上者拿证书需交一元,二十垧以下者交五角;林地、牧地、荒地面积五垧以下者拿证书需交五分,因所有权人胡进贵的农地面积是三十垧,荒地面积五垧,牧地面积二垧,所以需交一元一角钱。
所有权证的背面印有“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共17条。这就是陕甘宁边区在1938年4月专门发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当时还同时发布了政府布告,明确宣布在经过土地革命地区,如地主回乡参加抗日,可以和农民同样分配土地,但“已没收了的土地不应还原主,分配了的房屋不得翻案,已取消了的租债不得再索取”在未经过土地革命地区则保护一切现有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土地所有人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等)权利。
(图一)庆阳市博物馆收藏《土地所有权证》
1936年西安事变以后,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结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两党达成协议,取消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副专员、专员兼曲子县县长。1939年秋,庆环分区机关自曲子县城迁至庆阳县城,并改称陇东分区,马锡五任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当“官”不忘本,深深扎根于群众之中。他牢记毛主席的教导——“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42年2月3日毛主席为马锡五的亲笔题词),虚心学习,勇于实践。马锡五来自人民,热爱人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群众的智慧哺育了他,他也把心血和精力贡献给人民司法事业。他是真正的人民公仆,对党对人民的事业忠心耿耿,对老百姓深沉地爱。他作风民主,平易近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他的最大特点是群众观点强,同群众的思想感情息息相通。他常说,走群众路线最主要的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他把法庭搬到了广大农民的田间、地头,常年带领司法干部深入到农民群众中,与群众边劳动,边谈心,听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改变了旧司法“官大于民”的制度,创建了著名的执法为老百姓、让老百姓满意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1943年,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以专员兼分庭庭长的身份,从事司法工作后,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采用座谈式的审判方式,就地办案,审调结合,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被民众赞誉为“马青天”。后来,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当时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
根据资料显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表述最早见于时任陕甘宁边区政主 席的林伯渠在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该总结报告特别强调“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
同年3月13日,延安的《解放日报》专门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图二),介绍典型案例,高度赞扬了这种审判方式的成绩,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不久,边区政府指示各分区专员、县长、分庭庭长、各县司法处,要多多采取民间调解,审判要学习马锡五同志的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特征或特点,最初《解放日报》的概括是两点:第一,深入调查研究;第二,坚持原则,在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为群众又依靠群众 。
在1948年马锡五和乔松山共同署名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司法机关审判方式主要有五种。”第一,“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允许群众旁听”,“事后征询群众对案情上或判决上的意见”。第二,群众参加公审大会,从群众中选出陪审员,群众有补充事实、证据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但判决权属于法官。第三,法官下乡就地审判(这一方式又包含3点:深入调查、审判不拘形式、群众参加解决问题)。第四,巡回法庭。第五,人民法庭。“这种法庭由群众选举法官,政府或司法机关派人参加的群众性的法庭。”
1954年12月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中重新将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审判方式的特征归纳为就地审讯、巡回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度、调解工作等五个方面内容。
(图二)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刊登《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
张希坡先生在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对有关人员的访谈、调查基础之上,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1)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4)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如果对上述特点的描述加以整理和提炼,去掉政治意识的修饰话语以及职业道德操守要求,从审判的方式上可以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几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其主要内容是简化了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在过程中,满足了人民群众透明公开的需要;在结果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需要。由于贴近边区生活,这种审判方式在当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被人们看作是“司法民主化”的典范。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
制度是历史的产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有其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从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背景分析》一文提供的资料来看,陕甘宁边区当时的生产水平相当低下,虽然边区的工业生产主要是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开办有一些小型的生产加工厂,生产规模很小。在农业生产方面,陕甘宁边区主要地处黄土高原,土地贫瘠,风蚀沙化严重,虽然有的地区地势平坦,土地相对肥沃,自然灾害依然频繁,交通更是十分不便、农业生产工具十分原始,因此,农业经济也非常不发达。另一方面,抗战时期,虽然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和法令法规,如1938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条例》、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等,但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给人们造成巨大的影响,实体法上的许多基本制度和政策(如所有权制度和婚姻制度)难以真正实行和落实,边区地方风俗民情与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例如,边区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但边区买卖婚姻由来已久,买卖婚姻频发。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纠纷主要还是依靠习惯和习俗。在当时人们的意识中,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的观念十分浓厚,正是这种传统观念背景使得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着重调解方式发挥了作用,使得裁判者可以以人们观念一致的伦理、习惯和习俗为规范依据化解纠纷。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之下,在中国传统解决纠纷意识和民间解决纠纷方式浸润的土地上,一种将司法手段与民间解决方式结合的审判方式就应运而生了(图三)。实际上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自然延长(中国的民间调解把息事宁人、相互妥协当作它的主要原则和方法)。它既是中华民族古代民间纠纷解决传统的延续,也是中国民主革命的特殊历史时期纠纷解决政治粘连传统的延续。人们借助传统形象和塑造权威的传统方法,将这种审判方式概念化或符号化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人们对公正符号化的理解将马锡五与包公的“青天形象”联系起来,马锡五也就升华为了“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简便、灵活、非形式化与当时的经济自然条件以及特殊的战争环境是完全契合的;这种审判方式对调解的强调与纠纷的性质、类型和实体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粗疏有直接的关系,也与人们的法观念意识有关;同时,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和手段,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边区贯彻和落实群众路线的政治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发动群众、教育群众的一种手段,马锡五审判方式正反映了这样一种群众路线的意识形态。脱离这一背景和特定的历史需求,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不可能发生。 (注: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原因,也有的学者认为,与国民党政府期间司法腐败、民事诉讼的高费用以及程序复杂有关。
(图三)古元以马锡五调解婚姻诉讼为题材创作的版画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明显的积极作用为陕甘宁边区所重视,先后被推广到其所在的专署、整个边区,成为边区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1944 年1 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明确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1944 年2 月陇东分区专署进一步提出:“把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法推行到各县司法工作中去!”这一审判方式开始在专署下属各县范围内推广。1944年6月7日边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决、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中,要求各地司法机关要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改进司法工作,使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根据地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这从1944年《解放日报》的一系列报道中可以得到证实,如:7月21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民间调解风行各地——合水县王县长深入农村,调解群众土地纠纷”;8月17日“张副专员(兼分庭庭长)赵赤水,亲自为群众调解旧案”,使一起打过三次官司而未能解决的土地纠纷,经实地观测得以解决等。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后,改变了司法工作面貌,到1944年各地司法机关涌现出许多模范司法工作者。1945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的模范人物中,司法干部有特等模范2人,甲等模范2人,乙等模范4人,呈现“群星灿烂”的局面,使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迈入新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整个根据地弘扬光大,成为根据地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在全国的根据地生根、开花。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土地纠纷案的处理就是例证。
这是一张1937年9月8日陕甘宁边区关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霍维德签发的土地纠纷司法传票(图四)。
(图四)霍维德签发的土地纠纷司法传票
内容为“村长穆三起同志:兹有你乡姚宗弟和姚宪章因土地之事,姚宗弟前来政府告状,一人不能解决请现在迅速把姚宪章传来为要。此至 敬礼 九月八于 二十六年 霍维德”。而这张发黄的纸,是1941年习仲勋为这场土地纠纷签发的司法裁决书(图五),上面盖有新正县政府的大印,还有习仲勋的签名。裁决书的内容是两个农民因地界而发生纠纷,进而因地界的分歧涉及一棵树的归属,官司由此而引起,最后由新正县政府裁定。内容为“判决主文 姚宪章和姚宗弟土地树木问题,兹得两方同意,解决办法如下:一、姚宪章说姚宗弟祖墓曾埋他地内,因年代久远,毫无根据,即作罢论;二、姚宪章所砍姚宗弟地边之树,树头树本全归姚宗弟,姚宪章不再赔偿其损失。今后,谁家地边之树,长在谁家地内,即归谁家。新正县政府印中华民国卅年五月廿日 兼裁判员习仲勋”。
(图五)习仲勋签发的土地纠纷司法裁决书
关中分区是陕甘宁边区的南大门,其进可攻、退可守的战略优势明显,是陕甘宁边区重要的南部屏障,更是其近距离俯视泾渭、剑指西安的前进基地,也是许多革命青年北上延安的重要通道,还是我党我军购运战略物资的必经之路。正因如此,国共两党两军才视其为战略重地而互不相让,封锁与反封锁、磨擦与反磨擦、革命与反革命的战火才在这里持续了二十多年。从1937年2月陕甘宁边区关中特区(1937年10月改称关中分区党委)党政军机关迁驻旬邑县马家堡起,到1941年陕西省委、关中分区机关分别迁驻旬邑县马栏,这五年时间正值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岁月。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挑衅、破坏和日本帝国主义的疯狂进攻,关中分区和新正县政府自身的安全受到威胁,又有多少军政要务需要处理,但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对辖区内的民事案件丝毫没有忽视,不仅受理了案子,而且判决公道,避免了民事纠纷扩大和矛盾激化,充分体现了边区政府时刻不忘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1941年5月20日,担任关中分区专员兼任新正县县长的习仲勋受理了姚宪章、姚宗弟两位农民因地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经过多次调查、调解,征得两方同意,最终判决。判决书以“年代久远,毫无根据”否定了姚宪章提出的姚宗弟祖墓埋在其地内的说法;对于已经砍倒的树,则判定“树头树本全归姚宗弟,姚宪章不再赔偿其损失”。为了避免俩人今后可能因此再次引起纷争,判决书最后强调“今后两家地边之树,长在谁家地内,即归谁家”。这份119个字的判决书,既解决了纠缠不清的历史遗留问题(祖墓埋在姚宪章地内),又解决了已经砍倒的一棵树归属的现实问题,同时还解决了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判决书语言精练,判决入情入理,堪称司法文书的一个范本。
民事纠纷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在阶级矛盾及其尖锐复杂的战争年代,许多人认为对敌斗争是大事,而这类民事纠纷只不过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因而不大重视,而习仲勋却不这样看,他既抓大事,又抓小事。1944年11月5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了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我们的司法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同时他要求司法工作者走出衙门,深入乡村,依靠人民办案,发挥民间调解作用。在同一篇文章中,他强调:“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习仲勋用最简单的语言把人民政府司法工作的目的、方针、方法讲得一清二楚,即使今天读起来,仍感到非常亲切。70年前的这份判决书就是他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表现,也是他的司法思想在实践中的体现。可见,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马锡五审判方式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的良好效果为周围同事们耳濡目染,大家在具体工作中也学习、效法。石静山推事(法官)是其中之一。他很好地掌握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在实践中运用,效果明显。1943 年,他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处理了一起近十年的积案。1935 年,甘肃宁县的徐永恭告堂兄徐永昌,案由是债务纠纷,可是国民政府的司法官“敷衍推脱”,于是此案一拖再拖。石静山受理此案后,“依照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出分庭,到当地干部群众中作调查。”其中,他请来了公正绅士及徐姓家族中的长者12 人,与他们每个人谈话,详细了解诉讼双方的经济生活情况,仔细考察了他们的其他一些相关情况,然后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不仅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而且附近的群众也极表赞成”。在另一起甘肃合水县五区六乡的土地案中,石静山同样使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调解了这些案件。“石推事遵循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研究。”案件调解结案后,周围群众纷纷称赞,这“真是清官断案啊”!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整个边区司法工作的原则和经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运用。
五、“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展
虽然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产物,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依然得到了延续。在中国相当长的时期中,马锡五审判方式赖以产生的各种条件并没有多大改变,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一种与当时现实始终契合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特别受到推崇的原因,除了政治上的原因外(作为党的领导人曾经多次提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尤其是党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肯定,更大大地提升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响和作用。)其审判方式的灵活和非程序性。马锡五同志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在群众中办案,他每到一个地方,找个地方坐下,原告、被告、周围一群人。他听双方一说,问题弄清楚了,三言五语就判了,问有意见没有,大家拍手,案子就解决了,群众叫他‘马青天’。”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审理方式适合我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法律体系不完善的国家。毛泽东就曾经指出:“我们办案子还是要靠‘马青天’的办法,调查研究,就地办案。”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就地办案”被《民事诉讼法(试行)》所吸收,成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原则,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调查研究”便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职权探知方式予以继承。《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第2款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规定就是这一经验的法条化表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上述特点被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继承,作为一种理念也为1991年的新《民事诉讼法》所继承,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和民事诉讼体制的主要特色。
今天,我国正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司法公正十分重要,它是法治国家最为重要的表现之一,世界上没有司法不公的法治国家。现在,我们的司法机关面临着比革命根据地时更复杂的情况和更难办理的案件,但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没有司法公正,也就失去了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无从谈起了。从这种意义上讲,马锡五审判方式至今都有可以借鉴之处。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所蕴含的理念、基本形式和审判结果仍应为今天的司法机关所重视,其基本精神还需不断传承,不能丢弃。我们应该承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合理性,通过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法治的前提下,满足多元化社会的特定法律需求,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法律文化的特有样式,必将继续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扩大审判效果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此文章收录于 2013年6月《南梁精神与甘肃红色文化研究 》